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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

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采用直接投票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已发行股份

的股东均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均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3、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经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股东会选举董事的,相关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三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投票权总数。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权总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该次股东会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该次股东会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

(三)投票规则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

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2、股东投票时,用于向各董事候选人分配的投票权须为正整数或零。

3、股东投票时,每位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所有的投票权总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

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在制作选举董事的选票时,公司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之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同时应在选票的显著位置提示投票人应注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

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按以上细则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按以上细则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2)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十三条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因变更与本细则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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