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二〇二六年三月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药业”“公司”“本公司”)委托,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西点药业已书面说明与承诺,其向本所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
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西点药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点药业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1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西点药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西点药业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西点药业现时持有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2202011239483018的《营业执照》。
(二)西点药业现时为一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股票已经国务院证券管
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西点药业”,股票代码为“301130”。
(三)公司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西点药业章程规定,公司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四)依据西点药业信息披露文件、西点药业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的检索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草案”)。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及合规性如下: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49.47万股,下同)的1.31%,不设预留股份。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培育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业绩提升、约束和规范短期行为,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2、激励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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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20人,约占公司2025年12月
31日全部职工人数的6.39%,均为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所有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序号姓名职务
票数量(万股)票总数的比例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业务人员(不超过20人)100100%1.31%
合计100100%1.3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
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4、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5、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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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1、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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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归属安排归属时间予权益总量的比例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一个归属期50%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二个归属期50%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若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归属、协议受让等各种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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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4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4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42元,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9.97元的50%,为14.99元/股;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0.84元的50%,为15.42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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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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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均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相应的增长率,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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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间考核年度目标值触发值
第一个归属期202615%10%
第二个归属期202720%15%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归属比例
A≥目标值 100%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触发值≤A<目标值 80%
率(A)
A<触发值 0
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值或触发值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或部分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个年度。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如下表划分为4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S) S≥100 80≤S<100 60≤S<80 S<60评价标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全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个年度。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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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 1×(1+n)÷(P1+P2×n )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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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 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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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中还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
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了《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1、2026年3月20日,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年第一次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2、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的上述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1、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依法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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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公司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他尚需履行的后续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包括法
律依据、职务依据,激励对象的范围,并规定了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发表
了核查意见: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所有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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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的检索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述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相关意见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和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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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阶段已履行了应履行的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西点药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16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吴团结:
颜克兵:杜羽田: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