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由董事会批准产生。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第1页共3页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的提议召开会议,如召开会议,应提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遇特殊情况,可即时通知,及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
第2页共3页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委员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证券部门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工作人员等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