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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赛龙: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赛龙转债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聚赛龙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赛龙转债”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

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赛龙”或“公司”)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不行使“赛龙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3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500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

7330312.3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2669687.6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7月12日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4]9357号)。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7月29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赛龙转债”,债券代码“123242”。(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4年7月12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1月12日)起至可转换公

司债券到期日(2030年7月7日)止(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5年1月13日起至2030年7月7日止;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赛龙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6.81元/股,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为36.40元/股。

2、第一次调整转股价格情况

因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赛龙转债”的转股价格自除权除息日(2025年6月13日)起由36.81元/股调整为36.40元/股。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及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

第四年1.70%、第五年2.30%、第六年2.80%。

(三)本次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5年7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公司股票已满足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即36.40元/股)的

130%(即47.32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已

触发了“赛龙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和审议程序202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赛龙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赛龙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决定在未来3个月内(即2025年8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如再次触发“赛龙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2025年11月20日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赛龙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赛龙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交易可转债情况经核实,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源增先生存在交易“赛龙转债”的情况,具体如下:期初持有数期间合计买入期间合计卖出期末持有数量债券持有人名称持有人类别量(张)数量(张)数量(张)(张)郝源增境内自然人937490937490合计937490937490

除以上情形外,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赛龙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6个月内减持“赛龙转债”的计划。若上述相关主体未来拟交易“赛龙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将继续关注上述相关主体,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赛龙转债”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赛龙转债”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赛龙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颖白毅敏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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