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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赛龙: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聚赛龙 --%

证券代码:301131证券简称:聚赛龙

债券代码:123242债券简称:赛龙转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年度)债券受托管理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2025年6月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长城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城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长城证券作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赛龙”、“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赛龙转债”,债券代码“123242”)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可转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现就本次可转换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3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500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00000.00元。发行费用(不含税)为7330312.3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2669687.67元。募集资金在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后,已于2024年7月12日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4]9357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

7月29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赛龙转债”,债券代码“123242”。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主体: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赛龙转债

(四)债券代码:123242

(五)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发行数量为250万张。

(六)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按面值发行。(七)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4年7月8日至2030年7月7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70%、

第五年2.30%、第六年2.80%。

(九)还付本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算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十)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4年7月12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1月12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

券到期日(2030年7月7日)止(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

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十一)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6.81元/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三)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转股数量,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十四)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五)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六)转股后的股利分配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

2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

1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4045.0019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6000.006000.00

合计30045.0025000.00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

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拟以2024年12月31日总股本477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58980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期间,“赛龙转债”已暂停转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7792176股。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股本基数为47792176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19589800.00元(含税),每10股现金分红=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0=19589800/47792176*10=4.098955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4098955元/股。

由于前述利润分配的实施,根据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赛龙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赛龙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派送现金股利:P1=P0-D=36.81 元/股-0.4098955 元/股≈36.40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因此,“赛龙转债”转股价格由36.81元/股调整为36.4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13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未对发行人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长城证券作为“赛龙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长城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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