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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赛龙: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聚赛龙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赛龙”)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1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广州市从化

鳌头镇龙潭聚宝工业区(村)聚赛龙公司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郝源增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982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81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864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353%;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

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

人当场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982283股,其中同意2397298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38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1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584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82%;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0%;弃权38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8%。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982283股,其中同意2397418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43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弃权38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704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87%;反对43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5%;弃权38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8%。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982283股,其中同意2397418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43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弃权38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704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87%;反对43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5%;弃权38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8%。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982283股,其中同意2397418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43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弃权38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1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704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87%;反对43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5%;弃权38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8%。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982283股,其中同意2396918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4%;反对72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59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204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14%;反对72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3%;弃权59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2%。

(六)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982283股,其中同意2396838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8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弃权59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124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11%;反对80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7%;弃权59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2%。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6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25140股,其中同意130984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54%;反对92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3%;弃权61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

股东郝源增先生、任萍女士、郝建鑫先生、吴若思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0984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54%;反对92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3%;弃权61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3%。

2.《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982283股,其中同意2396698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反对92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弃权61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0984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54%;反对92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3%;弃权61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3%。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982283股,其中同意2396988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3%;反对65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弃权59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274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43%;反对65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5%;弃权59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2%。

(九)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982283股,其中同意2397068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61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354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4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0%;弃权61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3%。

(十)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982283股,其中同意2397088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59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374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97%;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0%;弃权59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2%。

(十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982283股,其中同意2397088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59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374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97%;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0%;弃权59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2%。

(十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8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982283股,其中同意2397188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49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474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52%;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0%;弃权49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史一帆

经办律师:

伍戈洋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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