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回报原则和决策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安排,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
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且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如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
公司资金的支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的拟定具体分红方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审计委员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
4、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
5、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