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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坤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32证券简称:满坤科技公告编号:2025-3001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星

期一)下午14:5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

发园三号楼 22-A 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主持人为公

司董事长洪俊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5人,代表股份数量75346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80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量

75118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26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8人,代表股份数量22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7%。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证券代码:301132证券简称:满坤科技公告编号:2025-3001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310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对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76%;反对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前任独立董事代表张清伟先生,现任独立董事刘宝华先生、徐艳萍女士和张晗女士分别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报告,张清伟先生接受独立董事刘娥平女士、罗宏先生委托,代其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310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对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76%;反对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5310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对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证券代码:301132证券简称:满坤科技公告编号:2025-300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76%;反对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46%;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8%。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310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对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76%;反对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5310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对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76%;反对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310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对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76%;反对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证券代码:301132证券简称:满坤科技公告编号:2025-3001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公司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75310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897%;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64%;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7.02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75310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897%;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64%;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310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897%;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85%;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子公证券代码:301132证券简称:满坤科技公告编号:2025-3001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310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76%;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85%;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袁月云律师和黄巧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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