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5]AN211-24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100005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5]AN211-24号
致: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鉴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
4-1-1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此外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等会议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继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根据发行人陈述以及信用江西平台出具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企业上市专版)》、信用广东平台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截至上述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予解散、关闭、被撤销或终止的情形。
4-1-2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查验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预案》、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公开信息等资料,发行人已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
30日),截至该股权登记日,发行人的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情况如下表所
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洪耿奇2500000016.88
2洪俊城2000000013.51
3洪娜珊2000000013.51
4洪耿宇2000000013.51
5洪丽旋60700004.10
6洪丽冰50486963.41
7洪记英40000002.70
8屠施恩10089880.68
9 UBS AG 554088 0.37
MORGAN STANLEY & CO.
105322610.36
INTERNATIONAL PLC.五、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4-1-3根据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及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权益登记日:2026年6月30日)并经查询发行人发布于信息披露
网站的有关公开资料,截至该权益登记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六、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和许可,近三年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签署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提供的关联方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新增的关联企业如下:
序号关联企业名称关联关系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实际控制人关系密
深圳市瓴知控股有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
1切的家庭成员洪耿
限公司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东控制的企业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
4-1-4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
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深圳市瓴知智能科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双创服务
2切的家庭成员洪耿
技有限公司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以东控制的企业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总部管理;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深圳市瓴知智创科实际控制人关系密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
3技有限合伙企业切的家庭成员洪耿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有限合伙)东控制的企业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应用
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企业管理;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深圳市瓴知启明科实际控制人关系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人工智能公共
4技有限合伙企业切的家庭成员洪耿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有限合伙)东控制的企业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实际控制人关系密
东南鑫曜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咨询;提供证券研究建议,发
5切的家庭成员洪耿
有限公司 行私募基金产品募集资金投资AH美股东控制的企业
除此以外,新期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洪耿东控制的广州恒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1月23日完成注销。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2026年半年度报告,新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4-1-5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并经查验,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以下商标权:
序取得他项商标权利人注册号分类有效期限号方式权利原始
1发行人8643088492026.02.07-2036.02.06无
取得原始
2发行人8642191392026.02.07-2036.02.06无
取得
2.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查验,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以下专利权:
序专利权专利专利取得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号人类型申请日方式权利
一种 PCB 锣板 发明 原始
1发行人20241129094282024.09.14无
装置及使用方法专利取得一种用于笔电摄发明原始
2 像头模组的 HDI 发行人 2025105208409 2025.04.24 无
专利取得板制造工艺
一种HDI板防焊发明原始
3曝光过程自动化发行人20251083659712025.06.21无
专利取得工业控制系统
一种HDI板电镀发明原始
4填孔过程智能化发行人20251083928752025.06.23无
专利取得工业控制系统
一种 5G 通信发明原始
5 PCB控深钻钻孔 发行人 2025108791324 2025.06.27 无
专利取得设备及工艺
一种 PCB 板铜发明原始
6面修复装置及修发行人20241115869032024.08.22无
专利取得复工艺
4-1-6一种用于车载摄
发明原始
7 像头HDI板制造 发行人 2025105629959 2025.04.30 无
专利取得工艺一种笔记本电脑发明原始
8印制电路板的制发行人20251094659392025.07.09无
专利取得造方法一种电路板电感发明原始
9元件用电感测试发行人20251116804542025.08.20无
专利取得机及测试方法一种印制电路板发明原始
10嵌铜过程自动化发行人20251121703172025.08.28无
专利取得工控系统
一种 PCB 埋孔 发明 原始
11 发行人 202511078705X 2025.08.01 无
线路层湿墨工艺专利取得一种用于液晶显示器电路板的生发明原始
12发行人20231033143002023.03.30无
产稼动率提升设专利取得备一种应用于智能发明原始
13家居设备电路板发行人20221160254652022.12.13无
专利取得的制造方法
一种 PCB 冲孔 实用 原始
14发行人20252103400602025.05.24无
装置新型取得
一种 PCB 生产 实用 原始
15发行人20252110132062025.05.30无
用水洗装置新型取得
一种改善 PCB槽孔喷锡后铜皮实用原始
16发行人20252151356302025.07.19无
分离不良制作装新型取得置一种用于多层电实用原始
17路板加工的压合发行人20252155942752025.07.24无
新型取得装置一种电路板加工实用原始
18发行人20252131772342025.06.26无
用尺寸切割装置新型取得
一种 PCB 涨缩实用原始
19系数自动测量设发行人20252125560552025.06.18无
新型取得备
一种 PCB 钻孔实用原始
20断刀自动分析设发行人20252146869562025.07.14无
新型取得备
一种 PCB 板干 实用 原始
21 发行人 202521402761X 2025.07.05 无
膜贴膜装置新型取得一种线路板盲埋实用原始
22发行人20252167359382025.08.07无
孔对位设备新型取得
4-1-7一种 PCB 加工 专利 原始
23 发行人 202521061197X 2025.05.27 无
用沉金装置发明取得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并经查验,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以下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他序取得项软件名称证书号著作权人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方式权利电路板生产软著登字第原始
1 流程追溯系 发行人 2026SR0282893 2026.02.12 无
17497174号取得
统 V1.0电路板设计软著登字第原始
2 数据校验系 发行人 2026SR0282870 2026.02.12 无
17497151号取得
统 V1.0电路板故障软著登字第原始
3 点定位系统 发行人 2026SR0282908 2026.02.12 无
17497189号取得
V1.0多层电路板软著登字第原始
4 信号分析平 发行人 2026SR0282863 2026.02.12 无
17497144号取得
台 V1.0高密度电路软著登字第原始
5 板设计辅助 发行人 2026SR0282878 2026.02.12 无
17497159号取得
平台 V1.0
发行人、井
冈山大学、江西省通印制电路板讯终端产复合信号源软著登字第原始
6 业技术研 2025SR0601502 2025.04.10 无
飞针测试软15257700号取得究院有限
件 V1.0
公司、深圳麦逊电子有限公司
发行人、井
印制电路板冈山大学、
AOI 外观质 软著登字第 江西省通 原始
7 2025SR0601435 2025.04.10 无
量检测软件15257633号讯终端产取得
V1.0 业技术研究院有限
4-1-8他
序取得项软件名称证书号著作权人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方式权利
公司、深圳麦逊电子有限公司
发行人、井
多维度信息冈山大学、融合的“状江西省通态感知-数讯终端产软著登字第原始
8 据分析-预 业技术研 2025SR0601425 2025.04.10 无
15257623号取得测诊断”一究院有限
体化软件公司、深圳
V1.0 麦逊电子有限公司
发行人、井
冈山大学、江西省通中高端印制讯终端产电路板多源软著登字第原始
9 业技术研 2025SR0601415 2025.04.10 无
融合检测软15257613号取得究院有限
件 V1.0
公司、深圳麦逊电子有限公司
4.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账面原值为92.094.65万元、账面价值为56350.39万元的机器设备;账面原值
为158.07万元、账面价值为37.90万元的运输设备;账面原值为2693.41万元、
账面价值为841.26万元的其他设备。
5.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为20452.62万元,主要为发行人202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4-1-9项目“吉安高精密印制线路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其配套扩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查验,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授信、借款合同等资料,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以下重大授信和借款合同(金额在5000万以上):
序受信人/总授信额度/借
授信人/贷款人合同名称期限
号借款人款金额(万元)
满坤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2026.06.23-
1综合授信协议20000
科技限公司吉安分行2028.06.22经查验,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以下重大采购框架协议:
序合同对方合同名称主要内容号
广东盛华电子材采购框架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产品,涵盖价格、交付、质量保证、付料有限公司协议款方式等商务合作基本条款,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叁年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询吉安市生态环境局(网址:http://sthj.jian.gov.cn/)、
吉安市市监局(网址:http://scjd.jian.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等网络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4-1-10(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但保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发行人与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经查验,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协议及凭证,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65.02万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金额为6620.20万元,主要为应付股利、饭堂餐费、押金保证金。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定期报告、财政补贴依据性文件及凭证,发行人2026年1-6月获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为632.27万元。
4-1-11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收到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
(二)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完税情况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信用江西平台出具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企业上市专版)》及信用广东平台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满坤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信用江西平台出具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企业上市专版)》及信用广东平台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环保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位于境外的子公司伟仁达、新加坡泰坤和泰国泰坤不存在环保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信用江西平台出具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企业上市专版)》、信
用广东平台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无市场监督领域违法违规记录。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泰国泰坤、伟仁达等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位于境外的子公司伟仁达、新加坡泰坤和泰国泰坤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诉讼或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求,
4-1-12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访谈,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及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单个诉讼的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诉讼、仲裁案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不存在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1-13(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袁月云潘波
2026年8月31日
4-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