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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钟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与关联人之间签订关联交易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三条公司将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予以办理。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1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关联人: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

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2(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审

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3(四)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上应当回避表决;

(五)关联交易定价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必须坚持依据公

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

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

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或

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及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更新,确

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审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4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如下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且该等关联交易应该遵循:

1、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2、董事会将形成的有效决议向股东大会提交审议;

3、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

4、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交易事项的总协议。

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但对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上述第(一)、(二)项之外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该等关联交易应该遵循:

1、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交易事项的总协议。

5第十七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三)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公司的对外担保制度履行相

应的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

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6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一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7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

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四)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

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五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8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

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适用

9第三十条全体董事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做好关联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除

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信息包括关联交易相关的所有信息。

第三十二条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

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交易发生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含本数;“高于”、“低于”、“以外”、“过半”、“超过”、“不足”,都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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