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明确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分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印章适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
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
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
(三)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
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函件等文件;
(五)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
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1(六)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四条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
(二)公司董事长授权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三)财务部负责发票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印章的管理与使用人由部门负责人内部确定。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启用
第五条公司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有刻章需求的部门,应填写书面申请文件,说明刻章的用途以及必要性。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第七条需要通过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由公司行政部指定专人到公安机
关核准的单位统一刻制,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在公安机关备案。
印章刻制完毕,公司行政部应留下印模,并做好印章刻制、领用登记台账以及印章移交管理人的记录。
第四章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公司印章保管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所有印章必须由公司指定部门进行保管,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印章专管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
第九条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出现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应迅速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向董事长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2第十条如遗失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等关键印章必须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备并登报声明。
第十一条印章停用时,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停用,做好停用印章的封存。
第十二条印章管理转移,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印章保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专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印章保管须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内容,员工离职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印章管理员应当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公司的各类
印章的适用规定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文件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员应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管理员应拒绝用印。
第十六条印章管理员必须全程监督用印过程或者亲自处理用印,确保所有文件均在印章管理员的监控范围内完成用印。
第十七条印章管理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与检查
第十八条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使用
的签批权限如下:
(一)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须部门负责人对所报资料涉及的业务
范畴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后,再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方可用章;
(二)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须经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人士审批,方可用章;
(三)加盖董事会印章,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用
3章。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常规信息披露工作用章的,无需遵循上述程序,经董事会
秘书批准后可用章;
(四)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用章;
(五)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按公司内部业务需求使用即可。
原则上,各部门业务印章仅限用于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不得对外使用;特殊情况确需对外使用的,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台账,用印完毕后,应详细登记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严禁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确需将印
章带出使用的,使用部门应当提交印章借出申请及签署《公司印章管理协议》,写明携带外出的理由、人员和时限,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携带外出使用,携带印章外出应当至少二人同行。业务办理完毕后必须立即归还,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一条印章借用人应当遵循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关于印章外借期间的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任何空白的文件上加盖印章。
第六章印章更换、废止及销毁管理
第二十三条所有因公司注销、名称变更或长期使用自然损坏需要销毁或重
新刻制的印章,印章保管部门按照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刻制。旧印章应按本制度进行销毁。同时提前做好变更、留印模、留证明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印章出现遗失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印章主管部门递交
书面报告,依法定程序经声明作废后,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启用前至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做好变更、留印模、留证明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由于机构变更或其他原因废止的印章,除按公安部门要求废止
时需缴还的印章外,由使用部门及时将废止印章交公司印章主管部门进行封存处
4理。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应对回收印章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销毁废止印章应当填写《印章销毁登记表》。销毁印章由公司
印章主管部门进行销毁,依据印章材质采用科学合理的销毁方式,应达到章面字迹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损坏状态。
第七章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部门和人员非法刻制公司印章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的主管领导、印章保管人在印章的管理使用中,必须严格把关,严格用印审批手续,避免用印差错,堵塞各种漏洞。
第二十九条因印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或遗失,要追究印章保管人的责任;
印章外出期间使用不当的追究借用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用印审核部门、审核人员在办理用印批准时,未认真审核的,要
追究审批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欺骗或虚假申请用印,签署文件或协议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
况和后果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可依法向其追偿损失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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