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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德智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0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编:518038

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

电子邮箱:info@ 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ww. sundial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087号

致: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法律意见书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信达承诺:其

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信达律师仅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进行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5、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的

释义部分仍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1、2026年6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2、2026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13日,公司在内部对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说明》。

4、2026年6月1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6年6月22日,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6、2026年7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条件成就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0.65万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2名变更为141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82.65万股调整为182.00万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意见书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1、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6年7月10日。

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须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

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授予182.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15元/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以2026年7月法律意见书

10日为授予日,以10.1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授予

182.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字(2026)第00028号《审计报告》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抽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激励对象的书面确认,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下述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意见书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忠

经办律师:

韩若晗冯沛波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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