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35证券简称:瑞德智能公告编号:2025-039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
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工业园瑞翔路1号瑞德智能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汪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1人,代表股份46956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627%。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46363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60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593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593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0%。
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593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0%。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19955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3477957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8517543股。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总表决情况:同意469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3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78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8%;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16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9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9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9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80%;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7%;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3数的0.691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对外签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9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94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09%;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7%;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9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35%;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2%;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4数的0.6913%。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94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9%;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9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35%;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4%。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94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82%;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5份总数的0.8767%;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25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9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14%;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2%;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4%。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夏明会先生、项颖先生、周军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24年的工作情况作了述职报告。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2025年4月29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任宝明、韩若晗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6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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