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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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18号
致: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德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瑞德智能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瑞德智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瑞德智能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瑞德智能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瑞德智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瑞德智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2025年9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5年9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15:30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工业园瑞翔路1号瑞德智能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汪军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0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的9:15至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42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8988188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1952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不享有表决权的2963812股,下同)的46.9016%。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4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71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890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43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1%;反对15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43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1%;反对15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43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1%;反对15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418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反对15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8%;
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1.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40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5%;反对15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8%;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1.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418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反对15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8%;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1.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42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2%;反对15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8%;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1.08《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43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1%;反对15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1.09《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42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2%;反对15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8%;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2、《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汪军、黄祖好、潘卫明、佛山市瑞翔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7148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273%;反对15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9%;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14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273%;反对15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9%;弃权800股,占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3、《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418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反对15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8%;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14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273%;反对15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9%;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提名汪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46453974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6974票。
4.02《提名潘靓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46453974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6974票。
4.03《提名黄祖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46453974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6974票。
4.04《提名孙妮娟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得票数46453974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6974票。
4.05《提名路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46453974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6974票。
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提名夏明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46455468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8468票。
5.02《提名周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46455468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8468票。
5.03《提名李文茜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46455471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8471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瑞德智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任宝明韩若晗
二○二五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