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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焊华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议事行为和决策程序,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对以下问题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七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估,同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对原请求有变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书面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对原请求有变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书面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该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专人送出、邮件

等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专人送出、邮件等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或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指定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在公司通知的登记日内以传真形式或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报送公司证券部,文件正本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报送公司复核(与传真件一致),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致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三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但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情形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规则为: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每位股东既可以用其所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但每位股东所投的股数不能超过其拥有的投票权总股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

拥有的投票权总股数为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拟选独立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该股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股数为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拟选非独立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该股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候选人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四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实质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

会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当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应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公司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进行的有关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上述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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