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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焊华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焊所华通(常州)焊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2026年4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已达20日。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14:30在江苏省常州市长虹东路386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4月22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上午9:

15至下午3: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0694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84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0313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74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16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159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1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1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20627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9%;反对58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598%;反对58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79%;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23%。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20627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3%;反对58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908%;反对58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79%;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13%。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20628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8%;反对59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480%;反对59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89%;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0%。

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0142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70%;反对70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6929%;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关联股东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8861300股)、

中国机械总院集团哈尔滨焊接研究所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0002300股)、常

州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1613764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0477364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730%;反对70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26%;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4%。

5、逐项审议《关于确认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5.01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相关的关联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51758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7%;反对59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2%;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关联股东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8861300股)、

中国机械总院集团哈尔滨焊接研究所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0002300股)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88636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495%;反对59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38%;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67%。

5.02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与其他关联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691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8%;反对59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2%;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关联股东常州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1613764股)、常州协

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股份8181966股)、周全法(持有股份165400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449730股,

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977%;反对59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38%;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85%。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20626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0%;反对61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715%;反对61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69%;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16%。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2062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1%;反对63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7%;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122%;反对63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58%;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0%。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20625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1%;反对57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832%;反对57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59%;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09%。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20623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2%;反对62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1%;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950%;反对62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24%;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2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颜强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王贺贺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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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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