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
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保护、职责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
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五条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
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
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七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八条公司应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印章使用管理、票
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
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
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部及时了解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第十二条公司应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有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审部。
第三章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制定对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
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
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
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四)要求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股东会
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建立对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督促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第十八条公司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审议需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
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可随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
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
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应由内审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
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第三十五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股东会、董事
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七条公司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
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
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明确规定,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
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设有内审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
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子公司,积极配合内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四十七条公司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
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相应报告,向董事会通报。
公司内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内审部提交的相应报告,对公司内部控
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五十条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十二条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五十三条公司内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公司根据有关监管部门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
部控制制度,并针对环境、时间、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及内审部、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不断进行调整修正。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