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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焊华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6-26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焊所华通(常州)焊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2025年6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15:00在江苏省常州市长虹东路386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

3: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3:

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32565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93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304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78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9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79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2117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64%;37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79%;7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7%。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63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512%;37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17.8932%;7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209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47%;42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20%;4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60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930%;42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387%;4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3%。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选举雷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504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18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

3.02审议通过《选举陈春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504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18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2%。

3.03审议通过《选举滕绍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330504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18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5%。

3.04审议通过《选举王金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506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20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4%。

3.05审议通过《选举周金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5106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246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2%。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审议通过《选举余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501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15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0%。

4.02审议通过《选举林三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501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15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0%。

4.03审议通过《选举李金桂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3305015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155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颜彬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王贺贺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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