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减资、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公司回购股份计划;
(二十)公司尚未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
(二十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备案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本制度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的,在所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均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
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
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采取签订保密承诺(附件三)、下发《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四)等形式,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承诺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利用公司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出现敏感期内及6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江苏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序号内幕信息统一社会信证券工作单内幕信息知悉知悉内知悉内幕内幕信内幕信内幕信登记登记
知情人名息代码/身份账户位及职知情人与内幕幕信息信息方式息内容息所处息公开时间人
称/姓名证号码/股东务公司关系信息地点(注3)(注4)阶段(注时间(注代码(注2)时间5)6)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网络会议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注1)序重大事项形内幕信息参与筹划决参与筹划内幕信息公重大事筹划重大登记登记人涉及的内幕
号成的关键时关键时点策人员(注决策方式开披露时间项所处决策事项时间(注6)知情人的本点(注2)的时间3)(注4)(注5)阶段地点内容人签名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本表格仅为一般样式,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注2:填报内幕信息形成的关键时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的提出、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初步结论、文件编制、报告、传递、决议等。
注3:填列参与内幕信息形成关键时点的所有机构和人员的名单。
注4:填报参与筹划决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千商谈、电话、传真、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
注5:填列内幕信息某关键时点内容进行公开披露的时间。
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入的姓名。附件三:承诺书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书
鉴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为此,本人/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在本人/本公司参与本次工作过程中,本人/本公司依其职务之便所获知的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所涉及的事项),若该等信息无须公开或者在有关当事人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前,本人/本公司负有保密义务。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外,在未取得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或者在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前,本人/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泄露或向社会公开。不利用知悉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承诺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附件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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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本公司关于的信息属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特提醒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保密义务。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特此告知:
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控制本公司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相关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义务,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责任追
究;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本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及其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5、本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请给予配合。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