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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焊华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焊所华通(常州)焊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2025年1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14:30在江苏省常州市长虹东路386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2月3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至15:

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607394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42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5777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79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1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621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1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6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以及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0537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40%;1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6%;1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60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06%;1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17%;1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7%。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0552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52%;1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6%;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75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870%;1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17%;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3%。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0533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7%;1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4%;2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56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55%;1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05%;2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0467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84%;1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6%;8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90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74%;1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17%;8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08%。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0452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72%;1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6%;10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75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110%;1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17%;10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2%。

3.0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0561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59%;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9%;10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784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08%;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20%;10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2%。

3.05《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0450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71%;18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8%;10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73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35%;18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93%;10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2%。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06《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0606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5%;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3%;6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829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100%;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19%;6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1%。

3.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0472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88%;1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4%;8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95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862%;1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05%;8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3%。

3.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0584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77%;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3%;8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807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73%;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19%;8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08%。

3.0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0470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87%;18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148%;8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93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87%;18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93%;8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20%。

3.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0457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76%;1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4%;1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80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798%;1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05%;1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97%。

3.11《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0475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91%;1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4%;8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98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875%;1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05%;8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颜强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王贺贺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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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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