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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道通信: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6号楼6层605-3室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保荐代表人潘建忠、乔军文

联系电话010-85556374

1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139.SZ

注册资本12158.08万元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长春中路1555号高新注册地址

万科大厦 16F主要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智创谷中心2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晋实际控制人李晋董事会秘书胡今怡

联系电话0311-6736592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6月28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7月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

2025年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保荐业务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公司于2025年7月因涉嫌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关注立案调查的后续进展及可能对前期信息披露、财务数据等事项的潜在影响。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

2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6、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查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持续关注公司立案调查进展、募集资金账户冻结等重大事项,督促公司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720253016号),因公司涉嫌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保荐机构已在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立案调查进展。

(二)2024年度和2025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4年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

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公司因业务管理方面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能及时与客户结算并收回应收款项,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两年以上应收款

3项账面价值及其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

段的审计报告,强调公司在与客户业务执行管理中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未能及时与客户进行结算并催收应收款项,致使长账龄未结算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性。

2025年度,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1)公司2024年度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能及时与客户结算并收回应收款项,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两年以上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及其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发表了保留意见。该等内部控制缺陷持续存在,注册会计师仍无法就上述事项对2025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因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同时,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强调公司在与客户业务执行管理中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致使长账龄未结算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性。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账户冻结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区域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原计划于2025年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一步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29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的募集资金延期6个月。截至2025年末,公司已使用29000万元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因公司被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2月4日向公司下发了《冻结决定书》(〔2026〕11号),公司2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资金及其孳息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合计9042908.12元(截至2026年2月4日,不含后续孳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冻结尚未解除。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进展、账户冻结状态,督促公司合规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公司于2025年7月因涉嫌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关注立案调查的后续进展及可能对前期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产生的影响。

(二)持续督导阶段在持续督导阶段,除前文“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所述的公司被立案调查、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等事项外,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对于重大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

5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元道通信的持续督导期间,除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外,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关注立案调查的最终结果可能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产生的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对于募集资金账户冻结事项,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仍处于冻结状态,保荐机构将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等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潘建忠乔军文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7(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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