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39证券简称:元道通信公告编号:2026-009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晋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6年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智创谷中心22号楼二层会议室。
(六)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39名,代表股份46518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8.261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8名,代表股份45975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1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1人,代表股份54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1人,代表股份54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1人,代表股份54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6412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1%;反对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1%;
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2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824%;反对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90%;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8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640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5%;反对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4%;
弃权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116%;反对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95%;弃权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惠然、陆婕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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