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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中平、吴双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10-27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236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61520994000

名 称关于对吴中平、吴双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吴中平、吴双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中平、吴双萍: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们于2024年6月私下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且未将上述事项告知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秘进行披露,导致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吴中平作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双萍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吴中平、吴双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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