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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磁业: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加强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浙江中

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及监管。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1(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章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部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部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五)公司从事证券、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信息、档案、文印等工作的人员;

(六)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其他人员。

第四章保密制度

第十条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

2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三条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重大信息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它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四条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

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五条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

信息后即视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公布之前,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发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部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

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带和外借。

第十七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重大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

相关人员,在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

印制文件、资料时,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内部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3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职降薪、解聘等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及相关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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