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48 证券简称:嘉戎技术 公告编号:2026-055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99 号)同意注册,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嘉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已于 2022年 4月 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13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3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11830.07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28.5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901.5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年 4月 18日划入公司指定银行,到账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361Z002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月 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优尼索膜技术(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索”) 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性能膜材料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优尼索与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详细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余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额(元)优尼索膜技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150198790100002 高性能膜材料产(厦门)有限公 0.00
厦门市分行 718 业化项目司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主体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优尼索分别作为甲方一与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作为乙方,国投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150198790100002718 ,截至 2026年 9月 24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高性能膜材料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飞燕、李泽业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 1次或者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
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