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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新材: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和《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每年按母公司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如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且超过五千万元的情形。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2、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第七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

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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