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5年度内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