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1 号甲远洋大厦 B 座 27 层
邮政编码:266071 E-MAIL:WINCON@WINCON.CN
?:(0532)85766060传真:(0532)85786287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鼎新律师、刘会晴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10月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1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5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2025年10月9日上午11:00在山东省
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志刚先生主持。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平台在2025年10月9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向股东开放,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
投票平台在2025年10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向股东开放,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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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持有公司股份1527186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516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132名,持有公司股份256339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1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验证,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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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投资者、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获
得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1431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82%;
反对7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3%;弃权
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35%。
该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47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44%;反对7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618%;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
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其他
1.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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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公章)签字律师:张鼎新
负责人:殷启峰签字律师:刘会晴
2025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