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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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鼎新律师、刘会晴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1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5年 4月 19日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2025年5月15日上午10:00在山东
省淄博市高青县支脉河路28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志刚先生主持。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平台在2025年5月15日9:15—9:2
5,9:30—11:30和13:00—15:00向股东开放,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投票平台在2025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向股东开放,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2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持有公司股份147145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219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93名,持有公司股份11185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01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验证,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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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1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9%;反对2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3%;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8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91%;反对2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562%;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1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9%;反对2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3%;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8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91%;反对2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562%;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0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1%;反对2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
0.1331%;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3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07%;反对2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945%;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
4.审议通过《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0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7%;反对2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9%;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8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56%;反对2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8584%;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0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6%;反对2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5%;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2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39%;反对2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8533%;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5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0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0%;反对2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0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27%;反对2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9197%;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11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2%;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7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97%;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894%;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0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3%;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6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2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97%;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894%;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0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7%;反对2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6%;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8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56%;反对2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8686%;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0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7%;反对2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6%;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8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56%;反对2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7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
数的1.8686%;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
1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10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94%;
反对2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50%;弃权
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6%。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韩志刚、徐伟、薛浩已经回避表决。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1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53%;反对2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189%;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8%。
1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748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1%;反对2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2%;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新余隆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德胜已经回避表决。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1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570%;反对2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4174%;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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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04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7%;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弃权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2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32%;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894%;弃权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4%。
14.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使用节余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1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3%;反对2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1%;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30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78%;反对2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8346%;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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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其他
1.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0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公章)签字律师:张鼎新
负责人:殷启峰签字律师:刘会晴
202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