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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19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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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现场和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武汉*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1-法律意见书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2022年9月19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湖北省孝感市云

梦县经济开发区梦泽大道南4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

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9:15-15:00。

4.公司董事长汪晓霞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涂毕根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2-法律意见书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公司股份5472665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4.1737%。

2.公司董事长之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在江苏盐城投资新建2.4万吨高性能电子铜箔生产基地项目并签

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726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5472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

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刘佳

经办律师:

李艳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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