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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科技: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匹配,并适当参考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1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

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及绩效考核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所担任的具体岗位和职务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其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发放薪酬。

第八条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后执行发放。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公司在审议亏损年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时,应当在薪酬审

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2第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根据薪酬方案,按考核周期完成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等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二十一条薪酬方案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资

3变化、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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