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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科技: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3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21楼邮编:430077

The 21st floor Hongtai Building No. 1 Huanle Avenue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6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103 号

致: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刘苑玲律师、胡云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1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日(星期二)下午14:30

在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经济开发区梦泽大道南4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汪晓霞女士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日上午9:15至2025年6月3日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9959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333%;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77名,代表股份605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7%。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36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2%;反对47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表决结果:通过。

1.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45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2%;反对37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表决结果:通过。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3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7%;反对49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弃权13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表决结果:通过。

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30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2%;反对37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弃权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表决结果:通过。

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33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6%;反对49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表决结果:通过。

1.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33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7%;反对49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表决结果:通过。

1.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33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7%;反对49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表决结果:通过。

1.0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3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6%;反对49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表决结果:通过。

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9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133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7%;反对49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汪晓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960265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6%。

2.02选举程世国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959265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77%。

2.03选举蔡利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959265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77%。

表决结果:汪晓霞女士、程世国先生、蔡利涛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苏灵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959426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93%。

3.02选举丁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9959276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78%。

3.03选举罗娇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960276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7%。

表决结果:苏灵女士、丁飞先生、罗娇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其中,第1.01项、第1.02

项、第1.0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6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夏少林刘苑玲胡云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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