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中一科技: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7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

任或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辞职,董事辞任、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1(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2(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

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

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五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3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

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和实施。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4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