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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50证券简称:中一科技公告编号:2026—035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总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提供的担保。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后续新设子公司,下同)未来十二个月内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本数)的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各类贷款、承兑、贴现、保理、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等,具体以和银行签署的书面合同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总额度内的授信事项提供不超过40亿元(含本数)的担保,担保方式含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不超过20亿元(含本数),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不超过20亿元(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1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了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分别为全资子公司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铜箔”)与浙商银行自2026年7月15日至2029年7月15日期间在人民币

1.50亿元的最高余额内签署的各类融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为全资子公司湖北中一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销售”)与浙商银行自2026年

7月9日至2029年7月9日期间在人民币1亿元的最高余额内签署的各类融资业务

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12亿元,本次提供担保后担保余额为21.62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7.50亿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中科铜箔与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3、债务人: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7月15日至2029年7月15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

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

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5、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

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

2责任保证。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

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中一销售与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3、债务人:湖北中一销售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7月9日至2029年7月9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大写)壹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

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

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5、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

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

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中科铜箔和中一销售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有助于促进中科铜箔和中一销售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良性循环,保障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中科铜箔、中一销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具备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1.36%;提供担保总余额为21.62亿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0.19%。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4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0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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