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提及的“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的“披露”,系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予以陈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已披露的信息-2-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3-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实施,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披露工作;
(五)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4-(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七)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督机构之间的沟通;
(九)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以下信息:
(一)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
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5-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6-(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除常规信息披露之外,公司的对外宣传、媒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员工接受媒体采访必须经董事会办公室同意,未经授权一律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就接受媒体的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并经董事会办公室同意,方可接受采访。接受采访后,被采访人应要求记者提供其拟发表的稿件,经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的主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原件或复印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常规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7-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8-第三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七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告。
发生前款可能对投资者决策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9-(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11-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的披露标准,及时披露公司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公司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
-12-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第五十一条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所述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各部门应按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重大事件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须及时进行公告。
第五十二条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就事件
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报告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资料和信息按照公开披露
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
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董事会办公室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补充。
第五十四条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一)由相关部门分工制作,提供信息部门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3-(二)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及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分别提交财务部门就审计数据进行核查或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对披露内容进行核查;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五十五条公司引用已经通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如
需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进行本章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五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确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六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14-第六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十年。
第六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15-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章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
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六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
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
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信息保密
第七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
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七十一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
-16-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责任承担
第七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无法保证时需书面说明理由,并就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
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因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失职或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对相关部门或公司、责任人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可同时依法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七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17-第十二章附录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