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确保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与披露全过程合法合规;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薪酬体系应能有效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勤勉尽责,同时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实现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的平衡;
(三)公平与透明原则:薪酬决策程序应规范、透明,确保薪酬方案的内
部公平性与外部竞争性,并按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政策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及长期可持
续发展目标相协调,促进公司长期价值的稳定提升。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1-(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绩效进行年度评价;
(四)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少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所担任职务重要性、所承担的责任、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发放按其岗位相关规定发放。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
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
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
的部分、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减少、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若已发放的,公司可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2-(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被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或地区薪酬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五章止付与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
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3-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