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1证券简称:冠龙节能公告编号:2025-048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政宏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博园路6966号上海汽车城瑞立
酒店三楼嘉定厅。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股份113733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9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4人,代表股份113252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1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480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
股份485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人,代表股份480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5%。
3、公司部分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655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5%;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7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658%;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7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634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3%;反对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
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7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051%;反对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42%;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0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638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3%;反对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
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0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049%;反对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778%;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万军、章思琴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