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2证券简称:天力锂能公告编号:2025-102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14:3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1618号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瑞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836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8740007股的40.72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91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
40.35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4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0.374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0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8740007股的0.42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0.05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4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0.374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1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76%;反对1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5%;
弃权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6904%;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7981%;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11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2026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0%;反对2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0%;
弃权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9343%;反对25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2573%;弃权4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08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58%;反对3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4%;
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7609%;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1235%;弃权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15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15%;反对2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0%;
弃权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7957%;反对2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9.1093%;弃权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95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晓腾、胡嘉敏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