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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力锂能: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52证券简称:天力锂能公告编号:2026-034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14:3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1618号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瑞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8179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8740007股的40.57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9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

40.34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9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0.235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24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8740007股的0.27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4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0.03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9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0.235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7%;反对88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0482%;反对88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3663%;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85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7%;反对88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0482%;反对88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3663%;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85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5%;反对88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0174%;反对88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366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6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8%;反对90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0%;

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6168%;反对90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766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6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123%;反对90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38%;

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6168%;反对90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766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63%。

关联股东王瑞庆(持有股份22880000)、关联股东李轩(持有股份12000000)、关联股东李雯(持有股份12000000)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

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68800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5%;反对88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0174%;反对88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366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63%。(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8%;反对88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6168%;反对88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3663%;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6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0%;反对88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1207%;反对88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3663%;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13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28%;反对90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3%;

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2778%;反对90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7669%;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553%。

关联股东王瑞庆(持有股份22880000)、关联股东李雯(持有股份12000000)、关联股东陈国瑞(持有股份825000)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

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57050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8%;反对90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0%;

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6168%;反对90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766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6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晓腾、林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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