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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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议案已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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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4:30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1618号如期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持有公司股份479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40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6年5月15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60名,持有公司股份279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4%。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名,持有公司股份48179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756%。
3、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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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其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8179505股,同意4808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17%;反对888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1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3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2.0482%;反对888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7.3663%;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5855%。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8179505股,同意4808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17%;反对888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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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1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2.0482%;反对888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7.3663%;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5855%。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8179505股,同意48088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15%;反对888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2.0174%;反对888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7.3663%;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6163%。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8179505股,同意4808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88%;反对901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70%;
弃权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1.6168%;反对901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7.7669%;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6163%。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299505股,同意120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2.9123%;反对901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9338%;弃权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5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1.6168%;反对901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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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7.7669%;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6163%。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8179505股,同意48088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15%;反对888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2.0174%;反对888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7.3663%;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6163%。
(七)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8179505股,同意4808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88%;反对888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3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1.6168%;反对888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7.3663%;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0169%。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8179505股,同意48079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920%;反对888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11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69.1207%;反对888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7.3663%;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3.513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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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2474505股,同意1238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528%;反对901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7223%;
弃权3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1.2778%;反对901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7.7669%;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9553%。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48179505股,同意4808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88%;反对901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70%;
弃权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1.6168%;反对901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7.7669%;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616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晓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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