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487号
致: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大厦15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香港·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南京·武汉·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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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分别于2026年6月13日、2026年6月1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大厦15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罗攀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23648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32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08296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901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6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351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31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0976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69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32209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0%;反对5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弃权96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42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51%;反对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6%;弃权96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3%。
表决结果:通过。(二)《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32194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7%;反对7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弃权96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27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87%;反对7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0%;弃权96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184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4%;反对8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弃权96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17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3%;反对8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4%;弃权96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拟增加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017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5%;反对251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弃权96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750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08%;反对251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9%;弃权96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199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6%;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弃权96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31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17%;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0%;弃权96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易琮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199595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728774票。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姚晓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200795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740772票。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王力
________________石小琦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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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