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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风电: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2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公司设立证券管理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1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

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任职能力。

2第十二条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3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4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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