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注册地址
小镇 B7 栋 401主要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李宗贵、李威
联系电话025-83388049、021-38966585
1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155.SZ注册资本217391478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井冈山路东侧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井冈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许世俊
实际控制人许世俊、许成辰联系人于鸿镒
联系电话0513-8015266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11月15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1月24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
1、尽职推荐工作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阅情况或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30日、
(2)现场检查和培训
2024年4月16日-17日和2025年4月22日-23日对发行人进
情况
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2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月20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2月25日和2025年3月31日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4次现场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规范运
作和社会责任、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保荐机构督导发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限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制度》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
(4)督导公司建立募
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310530.25万元,投资于“海上风电场大金专户情况兆瓦配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海上风电项目出资”、“风电高端装备制造项目(一期)”。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30082.77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
(5)列席公司董事会会和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列席部分会议的形式,了解发行人
和股东大会情况“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1、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17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力风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6)保荐机构发表独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立意见情况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
3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17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力风电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1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力风电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7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海力风电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海力风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在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2年5月23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项目出资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力风电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项目出资的事项计划,已经海力风电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海力风电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项目出资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项目出资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海力风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海力风电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项目出资的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2年10月27日对发行人延长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并调整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力风电本次延长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并调整额度的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本次延长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并调整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30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投入新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力风电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投入新项目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投入新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投入新项目事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7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力风电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海力风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9)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海力风
5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电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2023年度,海力风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
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2024年12月30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11)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9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海力风电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2024年度,海力风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
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海力风电在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7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海力风电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海力风电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7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力风电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海力风电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内部控制评价
6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报告基准日,海力风电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海力风电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9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保荐人经核查认为,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海力风电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海力风电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1)保荐机构于2022年5月20日对发行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海力风电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海力风电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海
力风电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年11月2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海力风电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海力风电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海力风电
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4年11月2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海力风电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4、关于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7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力风电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7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年5月23日对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海力风电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本次向关
联方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海力风电及海力风电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华泰联合证券对海力风电本次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7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力风电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力风电2023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
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4年11月15日对发行人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9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力风电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通过,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确认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
8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上述2024年度关联交易确认的事项无异议。”
5、关于其他
保荐机构于2024年5月16日对发行人2023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在审核期间已根据当时行业及公司实际情况预计业绩可能出现不利变化趋势,并在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等发行审核阶段文件中进行了充分风险提示。”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况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及回复年报问询函,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答问询、安排约见、报的情况。
送文件等)
(9)其他无
9保荐总结报告书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10保荐总结报告书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11保荐总结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宗贵李威
法定代表人:
江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