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相关事项。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核心的经营、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办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及时、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相关人员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且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第十一条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单位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管理办法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若出现第十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在出现第十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管理办法的要求
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至少”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