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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农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9 查看全文

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

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

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股东大会;

(二)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年度业绩说明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渠道;

(三)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五)公司可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六)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七)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八)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检查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在需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请求董事会安排专门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公司董办负责编

制、记录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十七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

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公司董办负责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接待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

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并做好接待记录。

第六章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三条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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