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7证券简称:华塑科技公告编号:2026-021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科技”)于2026年0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500 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6.50元,募集资金总额8475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9765.0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984.95万元。
2023年03月0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
除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78288.00万元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3〕70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23年03月03日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电池安全监控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21743.7321743.73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781.508781.50
3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6339.356339.35
4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15000.00
合计51864.5851864.58
公司于2024年12月0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和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和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电池安全监控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23943.7323943.73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781.508781.50
3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4139.354139.35
4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15000.00
合计51864.5851864.58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和原因
1、“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是公司全国性和全球性战略行动计划的重要支撑。通过本项目实施,公司计划选取有一定业务基础、市场空间大、区域辐射效应强、业务价值高的区域建设营销服务中心,打造覆盖全国市场的营销及服务网络;同时通过扩大海外销售团队建设,进一步扩展海外市场,以增强公司业务承接和售后服务能力,提升市场占有率,增强客户粘性,做大公司规模。
公司基于对自身发展多层次的战略布局及市场情况变化等多方面的考虑,经过审慎评估,也为了更好地适应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确保募投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同时进一步提升公司与子公司、孙公司在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除上述变更事项外,本次不涉及募投项目其他变更事项,本次变更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变更情况变更前变更后
华塑科技、南京华塑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杭
州华创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锌能源有限公增加实施
华塑科技司、湖州华塑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湖州华塑主体
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晓鸟数字能源技术有限营销服务
公司、杭州华域热控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升级
杭州市、深圳建设项目
市、北京市、
增加实施杭州市、深圳市、北京市、西安市、重庆市、武
西安市、重庆
地点汉市、南京市、湖州市、东莞市
市、武汉市、南京市
2、本次新增实施主体与公司的关系
(1)南京华塑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孙公司;
(2)杭州华创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3)杭州华锌能源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孙公司;
(4)湖州华塑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孙公司;
(5)湖州华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孙公司;
(6)广东晓鸟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孙公司湖州华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7)杭州华域热控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孙公司。
3、本次增加的实施主体中包含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公司对上
述公司拥有控制权,增加实施主体后不影响公司对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把控,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
四、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股东会同意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后,新增的实施主体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对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和管理上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其他用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管。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签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协议及文件、与保荐人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公司的影响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
变化及自身长远战略布局及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所做出的审慎决策,进而对原定规划进行合理调整,相应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
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优化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2026年0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同意为新增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前述调整事项是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6年0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变更不会对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战略委员会意见2026年04月13日,公司第二届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战略委员会认为,公司此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七、保荐机构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该事项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塑科技实施该事项无异议。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