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的说明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石股份”)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制定了《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现对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说明: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
意见并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均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员工自愿参与、风险自担,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份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公司已按《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相关规定,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5、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公司还需履行以下程序:
1、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
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2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2、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股东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表决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自身或关联方拟成为本期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认购计划份额、提供或垫付资
金、提供股票、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制定的《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履行的程序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