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28层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孙天驰、吴学孔
联系电话0512-85883377
1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160
注册资本11355.5818万元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新营村学营路285号主要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新营村学营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钱和生实际控制人钱和生联系人钱雅琴
联系电话0512-63382103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5月23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6月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11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2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2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
1、尽职推荐工作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情况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1月9日、2024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年1月18日、2025年4月1-2日、2026年5月6日对发行人进况
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定期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
2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
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7月18日、2023年8月11日、2024年8月29日、2025年12月25日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则的相关规定,持(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续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保荐机构已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联交易制度等在内的相关规章制度,且发行人能够有效执行上述制度,未发现重大缺陷或违规情形。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对账单监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53468.45万情况元,投资于“年产精密高碳合金钢带4万吨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5年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54790.54元,公司已完成募投
项目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账户注销时产生的零星利息收入
29.13元已转入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股东会情况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2022年6月18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意见情况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3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含本数)
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2年6月18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626.75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2022年6月18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022年9月23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及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超募资金增
加募投项目投资及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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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的调整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与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翔楼新材本次调整募投项目事宜无异议。
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12月20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翔楼新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023年2月6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一)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出具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为公司业务开展
提供更多流动性支持,有利于公司战略布局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以上意见,华泰联合证券对翔楼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3年4月12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翔楼新材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翔楼新材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经保荐机构核查,翔楼新材2022年度及截止目前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或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经保荐机构核查,翔楼新材2022年度及截止目前不存在违规理财及违规委托贷款的情况。经保荐机构核查,翔楼新材2022年度及截止目前不存在违规证券投资及违规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2023年4月25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5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
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3年6月1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翔楼新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024年4月12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翔楼新材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20000万元(含本数)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4年4月12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翔楼新材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翔楼新材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经保荐机构核查,翔楼新材2023年度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或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经保荐机构核查,翔楼新材2023年度不存在违规理财及违规委托贷款的情况。经保荐机
6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构核查,翔楼新材2023年度不存在违规证券投资及违规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2024年12月24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规4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2025年4月11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翔楼新材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翔
楼新材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经保荐机构核查,翔楼新材2024年度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或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经保荐机构核查,翔楼新材2024年度不存在违规理财及违规委托贷款的情况。经保荐机构核查,翔楼新材2024年度不存在违规证券投资及违规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2025年6月3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翔楼新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025年8月12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一)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为公司业务开展
提供更多流动性支持,有利于公司战略布局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以上意见,华
7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泰联合证券对翔楼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6年4月23日,保荐机构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翔楼新材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翔楼新材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问询、安排约见、报送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8保荐总结报告书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9保荐总结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孙天驰吴学孔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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