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翔
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楼新材”、“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对翔楼新材2025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翔楼新材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以及全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为
100%,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为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企
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生产管理、财务报告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销售业务、
资产管理、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该等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
报金额占公司5%以上(含)3%-5%3%以下(含)税前利润的比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1.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重大缺陷
3.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公司缺乏反舞弊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
重要缺陷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
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该等缺陷可能
导致公司直接150万元以上(含)80-150万元80万元以下(含)财产损失金额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4.公司出现严重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事件;
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重要缺陷1.公司内部控制不符合行业或国家要求;
2.公司出现重要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事件;
3.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要的缺陷未得到整改的情况。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论2026年4月22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翔楼新材于2025年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2025年度,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定期对翔楼新材进行了现场检查,
通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查翔楼新材内控制度建立情况;通过查阅重要合同、
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财务报表、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取得会计师出具的《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公司高管等进行沟通;现场
调查及走访相关经营情况,对翔楼新材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机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翔楼新材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翔楼新材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天驰吴学孔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22日
5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天驰李响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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