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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万密封: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7 查看全文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4年修订)》《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报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协调部门,公司财务部为牵头部门。协调部门负责安排管理层、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会议的组织、联络、记录和存档;牵头部门负责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年

审注册会计师提供沟通所需要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沟通工作。

第五条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公司开展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在年

度报告编制工作中,公司总经理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尽量亲自参与有

1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必要时,公司管理层可组织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

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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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及酬金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独立董事在审议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重

点关注和审查下列事项:

(一)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季报、半年报、业绩预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二)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文相关信

息、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的一致性;

(三)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五)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

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推动审计委员会主动加强与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建立内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同。

如发现财务舞弊线索,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聘

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调查。

第十一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情况;

3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具体审计计划;

(三)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四)确定的本年度审计重点,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有)。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十二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

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

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

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4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审议事项时,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年报相关内容,监

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真实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客观地分析公司发展面临的形

势、充分揭示未来发展面临的风险。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地考察均应

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负责存档。

第十八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独立董事

应密切关注年报编制期间的信息保密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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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公司年度股东会,并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对以下年度履职时重点关注的事项,应当充分说明相关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重点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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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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